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六九號
原告甲○○
乙○○右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 林應侯 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壹佰玖拾柒萬柒仟伍佰陸拾元,折合銀元壹仟零陸拾伍萬玖仟壹佰捌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拾萬零陸仟伍佰玖拾貳元,折合新臺幣叁拾壹萬玖仟柒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洪舜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黃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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