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簡字第21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中簡字第215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馬嘉俊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47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馬嘉俊意圖避免教育召集,而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部分:㈠核被告馬嘉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
4款之妨害教育召集罪。㈡爰審酌被告係後備軍人,所為妨害國家兵役制度之有效管理
,致國家召集後備軍人教育訓練之目的不達,影響國家安全,另衡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彥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俞婷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