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6年度嘉小調字第1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嘉小調字第14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5月30日上午09時33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坤志
  書記官 林秀惠
  通 譯 董麗卿
  調解委員  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談談。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為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伍萬伍仟元,給付方法
  :自民國(下同)九十六年六月二十日起,於每月二十日各
  給付參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
  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林秀惠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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