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8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8163號債權人 洪秀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敏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自退票日後起算)。
二、債務人王敏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