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79號原告 曾氏興雲 訴訟代理人 莊植焜 律師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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