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644號債權人 劉兆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朱盛嶔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釋明請求利率之依據(若無,請改以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