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94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於民國97年6月間有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陽信銀行)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因其未能接受顯足以負擔之還款方案,致協商不成立,而聲請人目前係任職於乙○資訊有限公司,每月收入新台幣(下同)50,000元,尚需支付每月房貸12,410元,並扶養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兩名,是其於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業幾無法維生而已不能清償債務,而其所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並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於前所為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前置協商不成立之原因
乃為「未能接受顯足以負擔之還款方案。說明:依前置協商還款方案試算表,可分配餘額總計19,773元,建議還款方案為96期、年利率5﹪、期付金17,709元,債務人不同意本還款方案」,此有陽信銀行97年6月20日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台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32號卷第39頁)在卷可稽。
㈡聲請人自85年1月起迄今均任職於乙○資訊有限公司,每月
收入50,000元,此有聲請人提出之乙○資訊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收入切結書、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4、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台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32號卷第22之1頁、第24至27頁)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任職於乙○資訊有限公司,每月所得約有50,000元之事實,已可認定。
㈢聲請人雖主張其債務共計2,744,770元(含有擔保債務及無
擔保債務),每月尚需支付房貸12,410元,及扶養配偶與未成年子女兩名,是其於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無法負擔任何還款方案,致協商不成立云云,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債權人清冊、每月繳納房貸之轉帳存摺明細(台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32號卷第51頁)為佐。然查聲請人之配偶丙○○於95、96年度之所得總額分別為576,724元、325,93
9元,即95、96年度之平均月收入分別為48,060元、27,162元,此有丙○○之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台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
432號卷第32、33頁)附卷為佐,且聲請人目前於福人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擔任會計,月收入為25,000元,亦有聲請人配偶丙○○薪資袋(台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32號卷第30頁)為憑,則聲請人配偶每月既有固定工作收入25,000元,且已逾內政部公告之97年度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9,829元,聲請人對其配偶自無扶養義務,是聲請人每月所為扶養配偶支出,難認為必要費用。復審諸聲請人已負債而謂不能清償,其自須以較低之標準生活而節忖開銷用以償債始符誠信,其自不得以無負債人員之一般生活標準以上而同為要求,是以聲請人之必要生活費用支出乃為維持自己生活所需之最低生活費用,亦應按內政部公告之97年度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9,829元計算。則以聲請人每月收入50,000元,扣除本院所認定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9,829元及聲請人所陳稱扶養兩名未成年子女費用5515元(2714+2801=5515,前揭屏東地方法院卷第13頁)、房貸12
410元後,聲請人每月有22,246元可供清償債務。㈣聲請人每月既有22,246元可供清償債務,顯然聲請人應能接
受上揭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上所載最大債權銀行建議之還款方案「96期、年利率5﹪、期付金17,709元」,是聲請人應有償債能力,而非不能清償債務。
四、綜上,本件聲請人尚無「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其更生之聲請即不符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所定要件,且上開欠缺又屬無從補正,依首揭說明,自應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至聲請人另於98年3月3日具狀向本院聲請就本院97年度司執字第44270號強制執行事件,對聲請人所有財產所為強制執行程序,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規定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之保全處分等語,因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並無理由,應予駁回,已如上述,是聲請人聲請上揭保全處分,已無聲請實益,自應予一併駁回之。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瓊徽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簡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