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破字第55號抗告人 林玉麗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破產宣告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12月24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1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2年1月16日年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然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此亦有本院裁判費答詢表在卷可證,是其抗告自非合法,而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書記官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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