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苗簡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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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苗簡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苗簡字第150號原告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訴訟代理人 李祥銘 被告 邱方辰 即昀辰企業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四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依訴外人 邱放昱 於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計算被告應移
轉訴外人邱放昱之薪資總額為若干(含計算式,並請一併考量移轉命令生效及勞保投保、退保時點)。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許文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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