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苗簡調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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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司苗簡調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苗簡調字第183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文發 等人間聲請調解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第2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或被告有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或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4、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不合上開法條所定聲請調解之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9日命其於通知送達次日起7日內補正相關資料,該通知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張淳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