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0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0595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債務人 李濯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肆仟陸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
本金序號本金(新臺幣)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2470元自民國110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六0028310元自民國110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六003171元自民國110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六00413651元自民國110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六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