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0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0157號債權人 余致祥 債務人 曾秋香 即 蕭文吉 之繼承人
蕭賢銘 即蕭文吉之繼承人
蕭圓容 即蕭文吉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曾秋香、蕭賢銘、蕭圓容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蕭文吉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對蕭勝雄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蕭勝雄發支付命令,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蕭勝雄戶籍設於新北○○○○○○○○,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如債權人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曾秋香、蕭賢銘、蕭圓容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