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執事聲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執事聲字第37號異議人金日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苡恬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 蔡宗銘 、 俞雅萱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3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之113年度司執字第39920號民事裁定聲明異議,依112年12月1日修正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上開費用未據異議人繳納,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書記官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