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朴簡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朴簡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朴簡字第14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庭瑜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2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四月十五日所為改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葉庭瑜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因被告在本院審理期日自白犯罪,經本院裁定逕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茲因告訴人 郭佳龍 具狀撤回告訴,本院認本件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撤銷上開改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書記官廖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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