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85號原告 李世騰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婞瑀 、 李淑靜 、 內垣嘉 一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貳拾陸萬貳仟參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參仟參佰柒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書記官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