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715號原告 林錦秀
一、按訴訟標的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三、訴訟事件。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六、附屬文件及其件數。七、法院。八、年、月、日,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記載被告住所之地址,其書狀程式即有欠缺。查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被告 宋懿蘭 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就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地號,面積12.5、14、33平方公尺之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所為之所有權移轉行為,應予撤銷。㈡被告宋懿蘭應將系爭土地,於112年11月27日經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以贈與(買賣)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上開聲明請求撤銷、塗銷之系爭土地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06萬4,650元【計算式:112年1月公告現值34,700元/㎡×面積(12.5+14+33)㎡=2,064,65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06萬4,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4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並補正被告住所之地址,如逾期未補繳及補正上開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謝佳諮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書記官陳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