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40號原告 吳珈誼 被告 林明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簡字83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林芳如
法官魏威至法官張美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宥妡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