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基簡字第125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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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基簡字第12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基簡字第125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36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夜間侵入住宅、踰越安全設備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侵入住宅(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之(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刪除,因夜間侵入住宅與竊盜行為相結合,成為加重竊盜,則無待告訴,併此敘明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第2款之加重竊盜未遂罪。被告攀越窗戶,侵入住宅後,以目視搜尋財物,應認已著手竊盜行為,惟未能得手,其犯罪尚屬未遂,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 素行 ,不思以正當勞力換取財物,妄想以竊盜手段不勞而獲,其犯罪動機、犯罪手段、犯後態度及被害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454條第2項,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伯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書記官黃士元附錄論罪法條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第2款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7年度偵字第3611號被告乙○○男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份證:Z000000000號住基隆市○○○○街44之2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犯罪事實:乙○○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97年8月21日凌晨3時許,在基隆市○○區○○路○○號李甲○○住處,攀越窗戶,侵入住宅(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後,以目視搜尋財物,尚未發現可行竊之物品,旋為李甲○○嗣養之犬隻發覺狂吠,李甲○○驚醒呼叫家人,報警查獲,乙○○因而行竊未遂。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請偵辦。
二、證據:被告乙○○偵查中之自白,被害人李甲○○之證詞,現場照片。
三、法條: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1及2款加重竊盜未遂罪嫌。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中華民國97年9月29日
檢察官丙○○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書記官陳宏昌所犯法條: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2款、第2項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