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35號原告聖諄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天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順麟印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兩造間房屋買賣契約書所載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之所有權移轉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系爭建物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而依原告陳報所提出之資料,系爭建物於起訴時之推估價格約為新臺幣(下同)6,05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8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