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監簡字第3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監簡字第36號原告 許名宏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法務部矯正署、法務部間聲請假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本件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若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
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又按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依第111條規定提起之訴訟,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其裁判費用減徵二分之一。」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裁定駁回原告之聲請,因原告未提起抗告,本院上開駁回原告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於111年12月13日確定。準此,原告自應依法補繳本件之裁判費。
三、次查,本件原告係因聲請假釋之監獄行刑法所生之公法上爭議而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依前揭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本件之裁判費應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之裁判費之一半即1,000元。故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漢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書記官蕭竣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