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票字第3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票字第3124號聲請人華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華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政廷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利息起算日(聲明事項載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算利息,惟未提出附表,請填載本院之附表)。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