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2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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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52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楊秀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李福禕 」或「 李福褘 」?)。
二、請釋明請求金額新臺幣(下同)4,600,000元是否已包括全部本金523,137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