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527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許雅芳 (原名 許美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利息係使用原本之收益。本件聲請意旨所指違約金,與原本尚屬有間,應不得權充本金而計息。請 陳明 請求金額中之計息本金若干,並具狀更正請求聲明。
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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