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2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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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1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上字第1244號上訴人 林辰峰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 律師被上訴人 黃憲法
洪基華 馬玉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08年度上字第55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第三審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0條之規定,應於第二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本件第二審判決係於民國109年3月5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上訴之不變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住居原法院所在地,無須扣除在途期間),算至109年3月25日止,即告屆滿,乃上訴人遲至109年3月27日始對之提起上訴,顯已逾期,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陳真真法官梁玉芬法官王金龍法官鄭純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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