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1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11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弘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毒偵字第66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弘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小包(驗餘淨重壹點零陸伍柒公克),沒收銷燬之;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貳個,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二)「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初步鑑驗報告單」應更正為「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猶再犯本案,顯見其並未戒除毒癮,惟念其施用毒品係自戕身心,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扣案之白色結晶2小包(驗餘淨重1.0657公克),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4年11月1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扣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2個,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盧婉萍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毒偵字第6697號被告林弘洲男4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弄00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弘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毒聲字第42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3年8月20日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字第17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之5年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4年9月4日18時許,在新北市樹林區浮洲橋下附近,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在玻璃球內用火燒烤,以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22時27分許,在新北市○○區○○街○○號對面道路上,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經林弘洲同意搜索,並扣得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小包(淨重共計1.066公克,驗餘淨重共計1.0657公克),並採集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林弘洲於警詢時供述及偵查中自白。
(二)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執行搜索、扣押在場人清冊、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初步鑑驗報告單、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104年11月1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號)各1份及蒐證照片7張。
(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檢體編號:J0000000)、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4年9月22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J0000000號)各1份。
(四)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小包(淨重共計1.066公克,驗餘淨重共計1.0657公克)。
二、核被告林弘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施用毒品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該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小包(淨重共計1.066公克,驗餘淨重共計1.0657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檢察官林卓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