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4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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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407號原告 許寶鳳 被告 鍾赫浚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486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沈君玲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駿川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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