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41號原告 陳俊傑 被告 翁英傑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89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蔡川富法官林坤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貞妙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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