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90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等發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027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36,000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2,776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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