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交上訴字第1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交上訴字第1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上訴字第1486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志淦 選任辯護人 胡宗智 律師上列被告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所宣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三、(五)第九行之「併予宣告緩刑五年」,應予更正為「併予宣告緩刑四年」。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於主文欄第二段宣告「林志淦緩刑肆年」,惟於理由欄三、(五)第九行,誤載為「併予宣告緩刑五年」,此顯屬誤寫,依上述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王金全
法官高思大法官楊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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