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玉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玉燕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由許玉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林欽章法官唐光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許玉燕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年2月││├────────┼─────────┼─────────┼─────────┤│犯罪日期│100.02.14之前1週內│100.01.13││││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1年度偵│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733號│字第2359、2644、│││││2645、2646、2647號││├─┬──────┼─────────┼─────────┼─────────┤││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最├──────┼─────────┼─────────┼─────────┤│後││101年度訴字第271號│101年度上訴字第623│││事│案號││號│││實││││││審├──────┼─────────┼─────────┼─────────┤││判決日期│101.04.06│101.06.14││├─┼──────┼─────────┼─────────┼─────────┤││法院│彰化地院│最高法院│││確├──────┼─────────┼─────────┼─────────┤│定││101年度訴字第271號│101年度台上字第│││判│案號││583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04.23│101.11.2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1年度執│彰化地檢101年度執││││字第2089號│字第5443號││││(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助字第799號)│執助字第213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