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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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33號原告 潘善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昭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1,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書記官施春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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