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17號原告 徐詩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榮木 等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5,780元(請求違約金損害賠償部分乃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之規定,不併計裁判費),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