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96號上訴人即原告 高毓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政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1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28,6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書記官陳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