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37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罪,減為拘役柒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4年7月間某日起至95年間某日止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罪,經本院以96年度羅簡字第26號(偵查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315號),判處拘役15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
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麗汝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