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4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天來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戒毒偵字第247、248號),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2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注射針筒捌支、殘渣袋拾壹個及鏟管壹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天來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戒毒偵字第247、2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注射針筒8支、殘渣袋11個及鏟管1支,含有無法析離之海洛因,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在卷可考,均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核並無不合,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書記官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