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964號債權人 李珮甄永瑆 企業社債務人威碩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黃御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伍佰伍拾肆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