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13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 邱宇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加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附件:
一、相對人於民國93年10月29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萬元整,約定於民國100年10月29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9.25%計付,又於96年1月間降息為年利率6%。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6年11月28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
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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