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13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姜少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陸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附表:本金序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64693元暨自起息日94年09月1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002新臺幣133954元暨自起息日94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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