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253號上訴人指南宮法定代理人 高忠信 訴訟代理人 呂秋 𧽚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政杰 間返還土地事件,因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溢收之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柒拾伍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
二、被上訴人起訴請求上訴人應將坐落於臺北市○○區○○段○○段○000號土地上如附圖之地上物(面積26.75平方公尺)拆除,將占用之土地返還予被上訴人。查系爭土地103年度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4,0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107,000元(4,000元/㎡×26.75㎡=10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上訴人前於民國104年5月27日繳納4,140元,溢繳2,475元(4,140-1,665=2,475),爰依職權裁定返還溢收之訴訟費用。上訴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宣玉華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書記官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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