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579號
上 訴 人 指南宮
法定代理人 高忠信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政杰 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4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萬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
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