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小字第26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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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2670號
原   告  余亞儒
被   告  楊育哲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育哲現因案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原告
應繳納被告提解費新臺幣1,6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
3日及同年12月5日通知繳納,並於106年1月4日裁定命其於
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月10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淳有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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