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6年度新小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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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小字第8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楊清文
被 告 張佑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二日上午
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書記官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