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6年度新小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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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小字第8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楊清文
被   告  張佑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二日上午
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書記官任婉筠

歷審裁判

  • 新市簡易庭 106 年度 新小 字第 8 號裁定(106.02.23)[調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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