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壢簡字第27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壢簡字第27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壢簡字第272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85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玖日,減為拘役貳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毒品毛重捌點柒捌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理由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聲請書)。
二、被告行為後,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於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其犯本罪之時在96年4月24日以前,爰依該條例第
2條第1項第3款,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含甲基安非他命分之白色結晶體毛重捌點柒捌捌公克,係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併依法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潘政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附錄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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