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32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嘉浤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262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1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蔡嘉浤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2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惟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0.130公克)及吸食器1組,經鑑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實驗室分析編號:DAA5976-1、DAA5976-2)2紙附卷可憑,因毒品附著於吸食器而難以析離,且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20
3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1年7月15日釋放出所,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2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見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262號卷第28頁正反面)。㈡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實驗室分析編號:DAA5976-1)1份在卷可稽,是上開扣案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確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視為違禁物,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㈢至扣案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亦有附表編號二所示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實驗室分析編號:DAA5976-2)1份附卷可參,惟該吸食器1組業經檢察官另為銷毀之處分,有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1紙在卷可稽(見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262號卷第32頁),是上開物品既已銷毀,自無庸宣告沒收。從而,本件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黃湘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宮仕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附表: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重量備註一白色透明結晶1包淨重0.134公克、驗餘淨重0.130公克①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②鑑驗報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6月29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實驗室分析編號:DAA5976-1)(見110年度毒偵字第4793號卷第57頁)③相關偵查案號:110年度毒偵字第4793號二吸食器1組毛重4.65公克、淨重、驗餘淨重:量微無法秤重①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②鑑驗報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6月29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實驗室分析編號:DAA5976-2)(見110年度毒偵字第4793號卷第58頁)③相關偵查案號:110年度毒偵字第4793號④業經檢察官銷燬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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