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調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甲○○
            5號
法定代理人 丙○○
            5號
代 理 人  林展義 律師
相 對 人 乙○○
            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肆萬捌仟伍佰陸拾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零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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