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56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5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56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77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9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式瑜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書記官高雲龍┌───────────────────────────────────────────────────┐│附表:97年度除字第256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150││├──┼───────────────┼──────────────┼────┼───┼────┼───┤│002│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11││├──┼───────────────┼──────────────┼────┼───┼────┼───┤│003│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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