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920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9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920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解昭群
謝淑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零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查債務人解昭群前就讀修平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謝淑滿
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三筆,金額146,235元整,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或服役期滿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㈡惟債務人解昭群自應還款日民國110年06月01日起,並未依
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106,016元整及逾期利息、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謝淑滿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為此,狀請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及第五
一0條之規定,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債權,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書記官鄭晉發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