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51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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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5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5198號債權人 羅廣生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郭明政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並應釋明其請求。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1條第1項第1款前段及第2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於聲請狀內固表明債務人與其妻 張白紅 同住於臺中市西區五權五街址作為管轄主張等情,惟債務人與張白紅已於民國84年8月間離婚,債務人設籍之住所非本院轄區,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憑,卷內亦無債務人現居於前開五權五街址之相關釋明,經本院定期命債權人補正,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難認本院有管轄權。又債權人另提出與署名 郭董 之網路對話訊息、匯款單據作為借款釋明,惟該單據非債權人所匯款,該網路對話紀錄僅為片段,且兩造關係究為借貸抑或投資?如為借貸則借貸期間、清償期、有無利率等約定?尚無從就前開網路訊息判斷兩造有無成立消費借貸之合意,亦難認其請求已為釋明。從而,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