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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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七號
原告甲○○被告乙○○被告丙○○被告丁○○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五條第二項(即現行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五條第一項亦有明定)本件抗告人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既應合併計算其價額,自不能因抗告人所繳裁判費已滿某一標的應繳之數額,即獨認該部分之上訴為合法。最高法院三十抗字第二五七號著有判例可參。
二、本件原告係以刑事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嗣移送本院民事庭,後原告追加訴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當庭裁定限期於七日內補繳新台幣十九萬三千零二元,有庭訊筆錄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潘進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王順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