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家聲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聲字第43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九十五年度繼字第二○二號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潘月鳳 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潘月鳳亡故,聲請人欲瞭解其繼承人及遺產情形,為此聲請閱覽本院95年度繼自第202號卷宗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被繼承人潘月鳳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及被繼承人潘月鳳之歸戶查詢影本在卷可稽復經本院調取95年度繼字第202號拋棄繼承案件卷宗查核,該案之被繼承人 潘淑君 原名為潘月鳳,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當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書記官張坤校